经济法基础口诀【完整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基础口诀【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基础口诀【完整版】

经济法基础口诀1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经济法巧记口诀。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如下: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出定汇,1月内承兑。

  关于会议的决议通过方式,相信大家记起来也很费力,

  现在总结一下,会计职称《经济法巧记口诀》。

  普通决议

  “职工”“股董”——盐拌。 (解释:应为全部的一半,全—盐)

  “股东”“创”“债”——醋拌。(出席的一半,醋—出)

  解释一下:

  职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或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有一个特点大家应掌握,对于人数少的会议,就需要全体的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和董事会成员人都不多,所以要全体过半方可。

  对于人数较多的会议,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股东大会、创立大会、债权人大会人数较多,所以出席的一半就可以了。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的表决权,方可通过,但是全部的2/3,还是出席的2/3,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人数少,需全部的2/3,

  2、股东大会人数多,需出席的`2/3,

  3、债权人会议人数多,需出席的2/3,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多少,大家可以这样想,企业因为欠债多才破产的,所以债权人一定很多。)

  特殊注意:中外合作、合资的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需出席的董事一致通过。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阅读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1)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3篇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1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人)

  劳动力给付事实:发生于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用工)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劳动争议的范围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①自行协商或请工会等第三方共同协商达成和解

  ②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③劳动仲裁

  ④法院诉讼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1)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核准制: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除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3、备案制: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撤销的情形

  时间规定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存款人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如存款人未申请撤销,银行应通知该单位办理销户手续,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专户的,应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类型

  用途

  使用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应在开户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向其他或上下级账户划拨资金

  5、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存款人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3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作出票据+交付票据

  【知识点链接】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知识点链接】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2)

——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课件

经济法课件1

  经济法说课比赛课件

  各位老师好!

  洪荒久远的原始社会开始,经济就已经产生了,千千万万年来,经济时时刻刻的在人类栖息地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是直到100多年前,伴随着世纪狂人尼采那句著名的呼喊,:“上帝死了,我就是上帝。”在思想界掀起的狂风暴雨,经济法才横空出世,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整个经济世界带来了重估一切价值的惊涛骇浪。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制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也是20世纪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今天,就由我——人文科学系市场营销专业教师肖芳和大家一起探讨《经济法》这门课程。下面我将从课程整体设计和教学实施两大方面8小点来进行阐述。

  一、课程定位

  古语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经济法是高职高专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也是工具性课程。与之同修的课程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是因为,法律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人不自觉,再严的法律也无用,康德曾感叹道,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只有两样东西,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学生只有坚守道德底线,掌握了经济法的基础知识,才能在应用经济法理论解决经济管理、经济贸易活动领域相关问题大展身手,才能在学习后续课程《管理学》、《商务谈判》、《营销学》等课程时拿捏准确,不失偏颇。所以,《经济法》在市场营销课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将学生培养成为新的实用型专业人才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课程设计

  为此,我们确立了与之相配的课程设计,那就是秉持“能力本位,就业导向”的高职教育理念和思路。孔夫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要让学生学会思考,学会学习。在教学相长中将“教学做”融为一体,不但要教会学生怎么走路,还要交他怎么走才是合适的。以“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练”为主线,“岗位要求”为主要目标来开展教学工作,达到不管洋文凭土文凭,能抓住市场就是好文凭的就业形势。

  三、内容选取

  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院相关学生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能力项目来确定教学项目,以职业能力的形成为依据,选择教学内容。为了结合实践,为突出本课程特点,将本课程内容进行了整合。分为两部分,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

  第一部分理论教学,为了将来与学生的就业岗位对接,根据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运用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我们对课程内容进行了改革,突出学生将来到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打破了学科体系,将《经济法》整合为七个单元即经济法绪论、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法,重点讲授与企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实践教学,根据高职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以及我院商科院校的特点,我院经济法课程的教学,重点强调实践性教学,突出七个单元基本理论知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我院的实践教学始终把育人放在第一位,并根据学生当前的就业形势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实训大纲要求,将学生实践教学内容分为7个实训项目。每个实训项目包括四部分内容:实训目的、实训内容、能力训练、学习情景。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采取签订合同、录像观摩、案例分析、法律咨询、观摩开庭、模拟法庭等六种不同的实践教学形式。

  四、内容组织

  确定了内容后,将各个模块所需的课时按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分配。大家可看到PPT上的详情。这样学生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学习和训练,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并应用经济法学理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让学生在企业工作过程中能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维护公司、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帮助学生合法地进行自主创业。

  本课程中以认识经济法和相关概念出发,让学生掌握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制度;然后要求学生边学边做,教师边教边总结评价,掌握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

  五、教学组织

  通过教学活动,完成以下教学目标

  1.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3.培养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将这种情感内化成高职学生遵纪守法、自觉自律的强大动力

  以“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单元为例来阐述教学过程。

  《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打破了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学科教学课程模式,将其转变为以工作任务及典型案例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在教学实践中,按照高职学生的认知特点,采用项目化教学的方式,通过实际案例导入课程展示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来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引发学习兴趣,训练法律思维能力。

  1.案例导入(利用多媒体展示案例)(2分钟)

  刘某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二人各分得一台。刘将电扇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保护网设计及制造中有缺陷为由向电扇厂提出索赔。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请同学们自由讨论。

  选取与教学项目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设置一系列问题情境以引起学生的

  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任务呈现(8分钟)

  请问:高某能否向电扇厂索赔,有何法律依据?

  请同学们自由讨论。

  以前面案例中揭示或隐含的问题向学生发问,进而提出学习性工作任务,以明确学习目标。

  3.规则讲解(5分钟)

  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有三个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具备,方为充分条件。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是生产者缺陷责任的免责规定。

  讲解要完成任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条文与规则。规则讲解起支撑作用,强调 “必须够用”,以支撑工作任务的完成。

  4.师生互动(10分钟)

  讲授的过程中针对重点、难点、疑点、方法、要领、标准等设置提问,可视内容穿插一些小案例进行启发引导与讨论,形式应富于变化,通过角色扮演、分组辩论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5.项目训练(15分钟)

  布置配套练习,限时完成(训练项目与任务呼应)

  6.课堂小结(3分钟)

  总结一节课的重点、难点,便于学生复习。

  7.布置作业(2分钟)

  针对一节课的重点、难点设置综合案例,要求学生独立分析。

  六、教学方法与手段

  说学情

  1.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

  2.设置问题情境、启发式教学

  3.观看影像,开展课堂辩论教学

  4.走出校门,加强实务操作能力训练

  5.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结合经济法课程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本校学生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我们注重了课堂学习与企业实践相结合,知识技能传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学生模拟训练与面试考核相结合。

  七、教学资源

  1.教材

  2.教学参考资料

  3.配套实训实习资料

  4.实践性教学环境与条件

  5.网络教学环境及资源

  八、教学考核

  1.实际模拟演练和考核,根据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2.调查了解设立公司的程序,进行过程考核。

  3.课堂辩论,分配角色由学生相互辩论,根据小组讨论、个体态度及表现结果评定成绩。

  4.笔试,评价学生应用给定的案例及资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利用笔试、面试、小组讨论、现场解决实际问题等多种考核方法,全方位、多层面、立体性地考核学生运用相关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经济法考核评价方式应该是多元化的,评价的方式分*时考核、实践考核和综合考核,课堂考核占10%,作业占10%,实训占20%,期末考试占60%,评价的标准也不局限于同学之间的比较,可采用学生个体的纵向比较,即关注学生的进步程度,充分体现教学的人文化理念,评价的主体也可采用自评和互评等。

经济法课件2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为高等职业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让学生对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以及基本原则等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授课提纲: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

  实施方法:

  多媒体教学、启发式教学

  详细内容: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 法和法律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一般来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这一国家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

  “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把“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格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行为规范的体系或总称,是广义的法;而法律则指法律的渊源或严格的表现形式,是狭义的法或者叫严格意义上的法。

  (二)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三) 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包括:

  (1)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代表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

  (2)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制约,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制约,但这些制约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3)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宪法。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大会制定。它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它是由全国*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 行政法规。它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 特别行政区法。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全国*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

  (7) 规章。*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和*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8)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因此,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拘束力而言,这些条约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在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现实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部分构成。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一个法律规范要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称为假定。只有合乎某种条件、出现了某种情况,才能适用某个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该法律规范中,“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一法律规范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如上例中,“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本规范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

  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实际上表现为“如果……则……否则”的公式。假定、处理和制裁即分别体现这3个部分。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上述3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法律文件,就会发现在一条法律条文中把这3个部分都明确表述出来的情况是很少的。例如,常常把假定部分省略或没有把假定部分和处理部分明确分开,把制裁部分放到另一条文或另一法律文件中,这是为了使法律条文简明扼要,从立法技术上所作的处理。因此,绝不能把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另外,在许多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规范性的规定外,往往还有一些非规范性的规定,这是为了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该法律文件,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授予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一般表现为前述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任意性规范,又称允许性规范,是指允许人们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2. 法律部门

  它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例如,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另外还考虑一些调整原则。根据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解释,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七)、 违法的法律责任

  (一)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与法律义务含义一致,司法上对法律责任通常作狭义解释,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欠债还钱、*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最通俗的解释。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3种:① 如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如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②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合同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③ 法律规定,指无过错推定责任或叫严格责任。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①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或者说法律事实各有不同,但最终依据是法律;②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国家强制力一般是作为威慑力隐蔽于法律实施的幕后,只有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才需要使用国家强制力。

  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另外一个经常用到的词是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又有明显的区别,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也有人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经济内容部分称为经济责任。

  1.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① 停止侵害;② 排除妨碍;③ 消除危险;④ 返还财产;⑤ 恢复原状;⑥ 修理、重作、更换;⑦ 赔偿损失;⑧ 支付违约金;⑨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 赔礼道歉。

  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依行政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所给予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经济法的责任人通常给予的是行政处罚,种类有:① 警告;② 罚款;③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 责令停产停业;⑤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 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给予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追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有管制、拘役、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是补充、辅助主刑适用的刑罚,有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代“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市民法”。在古代罗马早期,调整罗马本国公民即罗马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市民法。 后来,各国在转译“市民法”一词时,采用了与本国语言相应的词汇。在日本研究西方民法理论和制订民法典时,把西方国家使用的“市民法”一词,用汉字表达为“民法”。 这一用法后来传入我国,遂沿用至今。

  2、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实体法;(4)民法中任意性规范较多。

  3、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原则;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二、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等。

  三、物权法律制度

  1、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看《物权法》的意义

  2、物的概念。

  3、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2)原物与孳息;(3)特定物与种类物。

  4、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5、物权的效力。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2)*等保护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物权特别限制原则;(6)特别法优先原则。

  五、 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2、物权请求权制度;3、所有权制度;4、用益物权制度;5、担保物权制度;6、占有制度。

  六、债权法律制度

  1、债的概念和特征

  2、债法的概念

  3、债产生的原因和分类

  (1)原因: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2)分类: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4、债法上的责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包括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责任原则。

  七、法人制度

  (一)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的条件:

  ① 依法成立;

  ②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资本主义民法理论对法人基本有3种分类方法:① 公法人和私法人;② 社团法人和财

  团法人;③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大类。

  (1) 企业法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

  核算制的法人。它属于营利性的经济实体。

  (2) 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3)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依法设立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法人。

  (二) 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企业法人设立具备的条件

  (1)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 企业法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的变更一般有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如分立或合并,以及企业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住所等方面的变更。

  3. 企业法人的终止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丧失法律上的人格。终止包括主管机关依法撤销、自愿终止、因违法被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其他原因。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三)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1.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

  它是指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共始终。企业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独有的人身权利能力,但依法具有相应的人身权利能力和财产权利能力及其他权利能力。企业法人由于设立的目的、任务不同,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其所享有的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不同,这与自然人权利能力一致情况不一样。

  2. 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

  它是指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样与法人共始终,这是它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法人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决定了法人的行为能力也不尽相同。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实现的。法人的机关包括集体和个人两种形式。集体形式如股东大会、职工*、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等;个人形式如经理、厂长、董事长等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他们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从事各种行为。企业法人依法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代理制度

  (一)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4个法律特征: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

  (3) 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4) 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二) 代理的种类

  (1) 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所产生的代理。所以,委托代理又叫授权代理。经济关系中主要采取委托代理形式。

  (2) 法定代理。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 指定代理。这是指由有关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

  (三) 代理的法律责任

  (1) 无代理权,又叫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的,为无权代理,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若被代理人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但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 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第三节 经济法导论

  一、 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

  (二)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三)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四)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2) 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 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4) 规范社会分配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竞争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课后思考题:

  1. 法和法律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2.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

  3. 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是什么?

  4. 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5. 你如何理解法人制度?

  6. 你如何理解代理制度?

经济法课件3

  1.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为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

  2.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其中,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只具有权利能力,而不具有行为能力

  B.设计图纸、公民肖像和科学发明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C.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D.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称为法律事实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说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不仅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组织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3.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中,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有( )。

  A.要约和承诺

  B.授予代理权

  C.遗嘱行为

  D.债务免除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选项C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4.以下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其中正确的是( )。

  A.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B.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C.如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D.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本题的四个选项表述均符合规定。

  5.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

  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1)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所以C选项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D选项正确。

经济法课件4

  一、金融工具

  1、货币及其形态

  货币的四大职能: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功能、价值贮藏手段。

  2、金融工具

  ⑴信用及信用形式。信用是以偿还本息为条件的暂时让渡商品或货币的借贷行为。所谓信用形式,就是表现借贷关系特征的形式。信用可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

  商业信用——赊销商品,预付货款

  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高层次的信用形式。其在现代经济信用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占有主导作用。

  国家信用——国债

  消费信用——是指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其形式多种多样。

  ⑵金融工具和信用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仅有股票一种)。

  金融工具按金融市场交易偿还期划分,可分为长期金融工具和短期金融工具。短期的金融工具又称货币市场上的金融工具,包括本票、汇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公债等;长期金融工具是指资本市场上的的金融工具,包括中长期*公债和股票。(易出选择题,记往资本市场的比较少的两个,其余就是短期的)

  3、利息和利率

  了解利率的分类。

  引起利率变动的因素主要有:社会*均利润率的变动、经济的周期性变动、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

  了解利率变动对经济运行发生的调节和杠杆作用。特别要注意利率对物价的影响。利率变动和物价变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当*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时,松的货币政策导致价格和利率的反向变化。当*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时,导致物价和利率的同方向变化。

  二、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及其分类。重点要掌握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又称短期金融市场,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资本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工具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主要有三种方式: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再贴率和公开市场业务。

  3、证券市场。

  证券流通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场外市场、二板市场。

  4、证券交易。

  包括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股价指数被称为“经济的晴雨表”。

  三、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的构成

  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以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

  专业银行是经营指定范围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性的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开发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银行等等。

  非银行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

  2、商业银行

  3、中央银行。发行的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

  4、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终极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衡。 中央银行一般性政策工具有以下三种: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存款准备率。

经济法课件5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交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1)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受托方向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A

  【解析】(1)选项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的,不适用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特殊规定,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选项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3)选项D: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济法课件6

  教学条件

  学习本课程,学生应以一定的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为学习其他有关课程或法律课程奠定法学知识基础,此外,为学生以后学习的企业管理等相关知识奠定一定的基础。

  本学科与法学、经济学、企业管理等学科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为了避免与相关学科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应以法学基本理论为基础,将重点放在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这个特定的研究对象上。

  教学效果

  1、能熟练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能够分析当前经济法理论反映的新方法和面临的新问题

  3、能够掌握参加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等考试的基本内容

  参考教材

  1、初级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教材.*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科学出版社

  2、经济法﹒中级会计资格辅导用书.*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财政经济出版社

  3、《经济法论坛》(丛书),李昌麒,群众出版社

  4、经济法学(第五版)﹒杨紫烜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课件7

  一、调整心态帮助记忆:把知识变成常识

  “把知识变成常识”实际上是一个心态问题,为了背诵而背诵,只能加剧背诵的痛苦,不如抱着良好的心态记忆:知识很容易被遗忘,但如果及时回顾、消化和练习,很快就会变成“常识”;常识有可能被疏忽,谈不上忘记;当您把教材70%以上的内容变成常识,记忆绝对不是一座大山。

  二、寻找方法摸索规律:抓住规律记忆

  对于相类似的考点,我们不妨探索规律进行记忆:例如第2章“经济补偿金”中有无数的列举条目,一条一条死记硬背实在是痛苦,但当我们把握了“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援助性质的款项,只要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无过错,用人单位即应支付”这一规律,再回顾那堆“文字”时,必定轻松许多。

  三、罗列对比发现差别:列表比较记忆

  把相似的知识放在一起比较是一种有效的记忆方法:在比较中发现差别、发现考点,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记忆,差别点往往也是出题的重点。

  四、抓重点句找关键词:针对法条关键词记忆

  如果学习法律规定时,您是念三遍、合上书再背三遍——纯属“背电话号码”式机械记忆,很快就会遗忘。如果您能够分析出法条关键词,则不仅能把规定记住,而且命题点也将格外清晰。《经济法基础》全卷均为客观题,并不存在组织语言表述法律规定的问题,记住关键词就可以解决绝大部分考题;也正基于此,结合关键词编制一些好记的小口诀也非常实用。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3)

——经济法基础计算公式

经济法基础计算公式1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此处税率为17%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禁止抵扣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的合计÷当月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二、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33%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

  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

  七、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

  3、其他各项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八、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方米)×使用税率

  2、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4)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难易程度分析3篇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难易程度分析1

  相对于财务管理和中级会计实务而言,经济法科目是三科中最为容易通过的一科。

  (1)内容较多,但决非"死记硬背"!经济法确实需要大量的记忆,但不能枯燥地死记硬背。

  要注意多归纳,往往好多章节的一些有关数字、时间、比例等具有可比性,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率。

  (2)多举例,很多命题和法律规定,并不需要你原封不动地背过,而是只要自己知道基本思路即可,通过举例不仅真正领会法律规定,而且在面对考题时往往会知道如何想如何答。

  (3)多做题,举一反三,在重复中记忆。

  比较相关内容、做题,是经济法的记忆诀窍。需要提示的是,做题很重要,但不要陷入题海,要追求做题的质量,确保做一个题就把这个题所覆盖的考点掌握了,避免狗熊掰棒子的结果。这样才真正有短期内显著提高的效果。

  尽管三本教材中经济法最"厚",但是经济法和生活比较贴近,容易被考生理解和接受。粗略的.计算了一下,去年经济法科目的真题,只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不看书基本上也可以拿到20分左右。预祝考生学习愉快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5)

——初中数学:面积法的8个口诀3篇

初中数学:面积法的8个口诀1

  (1)直接用三角形,特殊四边形,圆,扇形的面积公式来求。

  (2)间接割补法,把不规则图形面积通过割补、运动、变形转化为规则易求图形面积的和或差。

  (3)特殊求法,即利用相似图形的面积比等于相似比的*方,等底(等高)的三角形面积比等于高(底)比的性质来解。

  其次有些乘法公式、勾股定理、三角形的一边*行四边形的比例式等性质,也可用面积法来推导。

初中数学:面积法的8个口诀2

  运用面积关系解决*面几何体的方法,称为面积法。

  它是几何中常用的一种方法。特点是把已知和未知各量用面积公式联系起来,通过运算达到求证的结果。所以用面积法来解几何题,几何元素之间关系会变成数量之间的关系。这个时候,问题就化繁为简了,只需要计算,有事甚至可以不添置补助线就迎刃而解了!

  此外,用面积法还可以用来求线段长,证明线段相等(不等),角相等,比例式或等积式,求线段比等。虽然这些几乎都可以用其他方法来解决,但是面积法无疑是一种更直接、简易、有效的方法。

初中数学:面积法的8个口诀3

  1.三角形的中线把三角形分成两个面积相等的部分。

  2.同底同高或等底等高的两个三角形面积相等。

  3.*行四边形的.对角线把其分成两个面积相等的部分。

  4.同底(等底)的两个三角形面积的比等于高的比。

  同高(或等高)的两个三角形面积的比等于底的比。

  5.三角形的面积等于等底等高的*行四边形的面积的一半。

  6.三角形的中位线截三角形所得的三角形的面积等于原三角形面积的1/4

  7.三角形三边中点的连线所成的三角形的面积等于原三角形面积的1/4

  8.有一个角相等或互补的两个三角形的面积的比等于夹角的两边的乘积的比。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6)

——聘请经济法律顾问合同 (菁华2篇)

聘请经济法律顾问合同1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 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请经济法律顾问合同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7)

——法硕考研高效复习的记忆口诀 (荟萃2篇)

法硕考研高效复习的记忆口诀1

  (1)量大;(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识点易混淆;(5)时间紧迫。法硕竞争日益激烈,而一般情况下准备时间不到一年,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点是每位同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今天给大家提供的这种记忆方法,可以帮助大家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堆积如山的知识点中提炼出精髓,将杂乱无章的知识点理清脉络,将容易混淆的地方彻底加以区分,通过系统的记忆使您轻松牢记知识点,形成条件反射。

  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蒙了。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

  可从轻、减轻处罚————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

  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口诀记忆法又如下优点:

  (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4)最重要的是,你学会了一种学习方法,当你遇到新的知识点时,可以自己编口诀,这就需要先对知识点进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词语,对这些字词重新推敲、组织,使其具有另一个独立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你已将知识点牢牢地记下了,以后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联想起来。在经过几次记忆、忘记、再记忆的循环,便能达到一种条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

法硕考研高效复习的记忆口诀2

  一、法律硕士分类

  法律硕士联考目前分为三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及法律硕士(法学)】和在职法律硕士。

  1、法律硕士(非法学):只允许本科专业是非法学的考生报考,是法律硕士联考的主力

  军。如果本科学位发的是法学学士,但是专业不是招生简章明确规定的13个法学专业,也

  是可以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这里的非法学,只是限定了专业,而没有限定学位。

  学制一般是三年。

  2、法律硕士(法学):2009年开始设置的,面向本科是法学专业的考生招生。学制两年。

  3、在职法硕:也就是10月在职研究生联考。俗称“五部委联考”,参加在职法硕考试的

  一般是公检法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法律硕士考试科目

  1、全日制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如下:

  政治(100分),英语(100分),专业课一(150分)刑法和民法,专业课二(150分)

  宪法,法制史,法理学。总分500分。

  政治和英语和全国所有的研究生考试是一样的,命题和阅卷也是和全国研究生考试统

  一的。其中,英语,法律硕士考察的是难度大一点的英语一。

  2、在职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如下:

  英语,专业课。在职法硕初试不考察政治,政治的考察由招生院校在复试的时候单独

  设置。

  三、法律硕士用书

  法律硕士都有指定的教材。就是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法律硕士考试分析。参考书目是人

  大出版的《法硕指南》。

  现在市面上也有一些杂牌书籍,不少也是冠以指南或者考试分析的`名目出版。不建议

  大家购买,因为其质量参差不齐,更有一些书籍虽然是出版的,但很多低级错误或者是观

  点和官方的不一致。

  四、法律硕士重要时间

  1、法律硕士招生简章出台时间

  法律硕士招生简章由国家的招生简章和各个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

  国家的法律硕士招生简章一般是每年的8月份出来,各个法硕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一

  般是7月至9月中旬出来。招生简章是我们考试的指挥棒,里面对学校有关法律硕士的考

  试,培养模式,招生人数,学费,复试时间及参考书目都有详细的说明。

  2、法律硕士报名时间

  考研报名分预报名、正式报名。

  (1)预报名时间:预报名是针对应届生的,时间一般是9月25至9月29(虽然预先报名作用不大,但建议大家还是花时间去看看,了解一下网报流程。)

  (2)正式报名时间:正式报名一般是10月10至10月31

  3.法律硕士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现场确认确认时间是11月

  4.法律硕士考试时间

  法硕考试时间一般是12月——1月

  硕士考试进行两天,第一天上午考政治,第一天下午考英语,第二天上午考专业

  课一,第二天下午考专业课二。

  5.法律硕士出分时间

  自主划线的学校出分时间早,一般是2月份就陆续会发布自己学校的分数线。非自主

  划线的学校的分数线一般都需要等待国家线出台才能发布自己的分数线,国家线一般是每

  年的3月底出来。

  6.法律硕士复试时间

  自主划线的学校复试时间早,一般在3月份就开始了。而非自主划线的学校,一般都

  是在4月份进行复试,教育部要求所有的学校在4月底必须把复试工作完成。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8)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注意事项 (荟萃2篇)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注意事项1

  埋伏一:承诺生效时间。

  单选题第9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

  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该题中出现了四个时间,只有5月3日是正确的,其余答案都是迷惑性的陷阱。很多考生选了A,他们认为承诺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如果系统不出现差错,当时就能收到,因此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应该受制于系统原因。但是法律规定,承诺应该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由于其他原因,承诺迟到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即短信进入要约人手机这一“特定系统”时生效。有些考生选了C和D,原因是忽视了承诺自通知到达时生效。

  埋伏二:不能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的经济处罚

  单选题第1 1题:一张金额为l6 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根据支付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付款人应受到罚款的处罚。该罚款数额应为( )。

  A.160元B.320元C.800元D.1 000元

  该题考核法律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有些考生将16000*5%得到800元,于是匆忙中选了C。忽略了法律条文中“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既不能低于这两者的任何一个。因此D为正确的选项。

  埋伏三:净资产额≠资产总额

  多选题第9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有( )。

  A.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

  B.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6%

  C.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D.最近3年以现金或

  该题考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很多考生选了选项A,但是要注意,正确的法律规定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而不是选项A所说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资产总额的40%”。因此正确答案是BC而不是ABC。

  埋伏四:滥用代理权还是无权代理

  多选题第11题: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该题中乙究竟是无权代理权还是滥用代理权是考生最为疑惑的,要注意乙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无权代理的一种),而不是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的表现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以欺骗等非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本题中乙和丙都没有非法行为,乙也没有获取非法利益。如果仍定为恶意串通,四个选项中只能选A,因为恶意串通属于无效代理,不存在撤销或者追认的情形。因此该题的埋伏实际上是一个空城计。

  埋伏五:合伙制的雾里看花

  今年判断题第一道就让很多考生一头雾水: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

  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

  很多考生下来就问我,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究竟是普通合伙企业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也会出现一些不能确定答案的题,因此我们也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但是该题的确有命题不严密之嫌。但从命题者的本意是想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新增知识点。因此该题至今仍然争论不休,我们只能雾里看花。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注意事项2

  CPA考试和高考不一样,不要求你分越高越好,只要及格就行,所以真有哪个知识点你实在是学不下来那就放弃,要懂得取舍,考试时也一样,CPA考试的题量比较大,相应的每题分值就比较低,所以不要在某道题浪费太多时间想着一定要把题全做完,关键是要抓紧时间把你会做的题搞定,这样通过的可能才更大。还有就是过掉的科目也不要就丢掉,第二年还要尽量继续抽点时间温习,毕竟你最后还要考综合,一直学着比你两三年后都忘的差不多了再去重学要省力的多。

  报名之前一定计划好,除开你是学习能力特别强的学霸外,建议专业阶段分三年,每年考两科,因为贪多嚼不烂,与其报了四五科最后东学一点西学一点一科没过,不如集中精力过掉两科,这样便于你进入一种良性的学习习惯并增强你的信心让你可以坚持下去。

  学习时间上一般除开晚上可能会有整块的时间外白天大部分人都是要上班的,所以就要把闲散的时间利用起来,带着教材不方便可以在公司的电脑上下个电子版的课件,不忙的时候打开看看,或者在网上刷几道习题,上下班路上可以听听课件,或者自己在脑子里把学过的知识一点一点的过一遍这比光看书的效果好很多,总之你要真心想通过CPA,那就要自己吃点苦了。


经济法基础口诀(扩展9)

——浅析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论文 (荟萃2篇)

浅析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论文1

  一、当前高校经济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高校在进行经济法的教学时,由于受传统的教学模式的影响,在教学时过分注重对理论知识的讲解,而轻视了对学生的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有时会仅仅停留在对课本知识的记忆上,对课本知识的理解不深入,对知识的应用还根本谈不上,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还比较低,许多学生在毕业后运用知识来处理相关的问题时,会出现一定的困难。传统的依照教材来进行教学的方法在形式上由于受到教材本身的不变性的限制,教师在教授知识时,可能会偏离经济法教学最终需要服务于生活实际的教学目标,在教授学生相关理论知识时,不能够有效地将现实生活与课本知识有机结合。

  二、如何让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1、加强教材授课与案例教学的有机结合

  传统的教材教学对于学生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传统教学中教授的概念知识与理论知识对于学生的法律素养的提高与法律思维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教师在进行教材的教学中,可以根据教材编排的特点来制定相关的教学计划,并且合理控制授课的进度,教师教学的系统性与规划性可以保证在有限的课时内能够教授给学生最为充足的知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也会更加容易,法律知识积累程度也能够逐渐得到很大的提升。

  为使教学效果得到更加有效的提升,教师在开展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加强案例知识的讲解与课本知识讲解的有机结合,在讲解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时,注重对相关案例的引入,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具体化规范化,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增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还能够提升学生对知识运用的能力。

  2、课前做好充分的案例准备工作

  为使案例教学在教师教学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教师在将案例融入教学中时应该做好案例的准备工作,教师可以将自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的案例运用到教学的过程中。由于这些案例是教师亲身体验过的,教师在讲解时可以让案例更加生动化与具体化,学生在听教师的讲解时,不仅能够加强对教材理论知识的理解,还能够提升自身学习的积极性与听课的认真程度。教师还可以将自己在生活中看到的或者是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作为教学案例,学生在对这些案例学习的过程中,可以更深层次地体会到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加深对经济法知识的认识与理解。为保证案例的有效性与典型性,教师在对案例进行选择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在对案例进行筛选时,应该遵循针对性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结合教材进行相关的案例挑选,确保案例能够准确地对教材知识进行反映,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也能够进一步加深对教材知识的记忆与理解。另外,教师选择的案例应该具有一定的启发性,选取的案例难易程度适中,学生在进行理解时的收获才更大。

  3、案例讲解时注重师生交流与互动

  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引入,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课堂氛围,还能够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教师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应该注重提高学生的参与度,让学生与教师一起进行案例的分析与研究。分析完案例以后,应该及时对学生的接受程度进行了解,学生对案例的理解还存在一定问题时,教师应该及时做出详细解答,并结合课本的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教师还应该注重加强案例、理论知识、实际三者的有机结合,体现法律知识的实际性。教师在还应该注重营造民主和谐、轻松活跃的课堂氛围,经常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让学生能够将自己的思维空间进一步扩宽。教师在让学生起来回答问题时,如果学生在解决问题时缺乏思路,应该注重对学生的引导,让学生能够逐渐抓住问题的本质,寻找出正确的答案。另外,在对案例教学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时,应该注重分析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让教师的教学工作更加完善,教学的目标也能够得到顺利的实现。

  综上所述,要使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应该加强对案例教学工作的有效性研究,在进行案例的选择时,应该注重案例的先进性与典型性,加强案例与教材知识的有机结合,让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浅析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探讨论文2

  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了解并掌握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对枯燥的法律知识学习有所抵触,为了提升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标,有必要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与用相结合的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模拟法庭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以及仲裁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巩固理论知识并学会运用知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在这里,笔者要探讨的是模拟法庭在我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问题。

  一、在《经济法》课程中开设模拟法庭的必要性

  1.弥补传统教学方法不足的需要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系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主要为学生介绍现代企业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法等内容。对于经济管理系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这门课程知识结构复杂、知识点繁多、法律术语晦涩、法律理论较难理解。如果只凭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很难达到让学生掌握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并能够运用的教学目的,而且运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模拟法庭则可以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引入我系《经济法》课程的教学。

  2.提升教学效果的需要

  通过对我院经济管理系学生的观察和了解,我系学生的学习自觉性、主动性、能动性稍有欠缺,根据笔者以往的教学经验,在《经济法》课程结束后,学生能掌握的知识非常少、考试成绩不理想,教学目标也没有达到。那么,通过引入法学教学经典的实践教学模式:模拟法庭,在学生学习了相关经济法的知识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地位和能动性,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去审理并解决典型案件,从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并锻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果。这也符合我院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理念。

  二、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

  1.授课阶段

  授课是开展模拟法庭的基础,学生只有掌握了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才能保证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而且由于我系都是非法学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诉讼法知识,那么在授课阶段,教师就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补充,可以通过讲授、观看庭审现场视频的方式,有条件的话也可以带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学生掌握法庭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各个角色的任务、职责。

  2.案例选择

  首先,根据我系少数民族学生比例较大汉语水*有限的特点,选择开庭的案例难易度应适中;其次,我系开设有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那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也可以结合专业,如经济学专业,就可以选择和证券、投资、税收有关的案例,旅游管理专业,就可以选择旅游纠纷的相关案例,这样更有针对性也更能达到普法的效果。

  3.角色分配

  在进行角色分配的时候尽量让每位同学都参与其中,让每位同学都能得到锻炼,所以可以考虑按小组进行分配,把全班同学划分为审判组、原告组、被告组和辩护组,然后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择,教师进行调配。最后由各小组推选出自己的出庭代表。

  4.庭前准备

  各小组根据自己的角色分别准备不同的材料,如原告组要准备起诉书,辩护组准备辩护词、证据,审判组准备判决书等;另外学生还应准备发言词和相关的支撑材料(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为开庭做准备,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进行适当的指导。材料准备的越充分,开庭的过程就会越顺利。

  5.场地布置

  虽然是模拟法庭,但我们应尽量营造出庄严的法庭氛围,审判庭设置应参照正式的法庭布局,并要有法庭应有的一切标志,如*、参诉人员标牌、法槌等,最好能配置法官服、检察官服,其他参诉人员也应着正装,符合法庭规范。

  6.正式开庭

  在模拟开庭前,指导教师应强调纪律,严禁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笑场、打闹现象。庭审的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在庭审出现卡壳、冷场的情况下及时进行指导并做好记录,以便在庭审后进行总结和点评。

  三、评价机制

  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模拟法庭结束后必须由教师进行点评、学生进行总结并复习所涉及到的经济法知识以便查漏补缺。由于模拟法庭在我系只是一门基础课,并不是一门独立的课程,所以不适合进行单独的考核,但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评价:其一,在整个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深入学生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是否有收获以及收获的大小;其二,通过纵向比较历年《经济法》课程的期末考试情况,特别是比较有无进行过模拟法庭的两个以上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以此来验证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另外,教师作为活动的指导者,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后必须注重经验总结并不断完善,争取使模拟法庭这种生动的教学模式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在《经济法》这门专业基础课中运用模拟法庭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与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并运用经济法知识,可以使学生感受到法庭审理的严肃和法律的威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还可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实践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教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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